亚环公司经墨西哥某公司委托,生产标有“PRETUL”标识的挂锁并出口至墨西哥。该墨西哥公司在本国享有“PRETUL”商标权。莱斯公司认为亚环公司侵犯了其“PRETUL及椭圆图形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诉至法院。
该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亚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。亚环公司遂委托和义观达知识产权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亚环公司的行为尽管有“使用”商标的表象,但不具备使用该商标的主观意图和实质内涵,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。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,因此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其功能。亚环公司根据境外商标权人的委托加工产品且全部出口墨西哥,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,在其加工出口的产品上标注“PRETUL”商标的行为在中国境内并不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,不会引起中国境内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,因此没有侵犯莱斯公司的商标权。
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例提审的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案,入选“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”,被评为浙江省律师协会2015年度优秀案例。